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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视点!生活垃圾不可随意处置

2023-03-01 20:53:27 新报观察

生活垃圾不可随意处置

案例1


(资料图)

2022年12月5日,当事人陈某在嵊州市下王镇801县道与802县道交界处将口罩等生活垃圾随意抛洒在地上。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属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被处罚款20元。

法律链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

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王某某将塑料袋和纸巾等其他垃圾投放至嵊州市剡湖街道越秀路和官河路交叉口的绿色易腐垃圾桶内。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被处罚款200元。

法律链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3

2022年2月24日,嵊州市某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办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方,未按照规定在办公区域内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仅在办公室靠近门口的地方放置了一只粉色垃圾桶,用于收集办公室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垃圾桶内混合投放了纸巾、塑料纸、废弃纸张等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被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4

2021年9月27日,浙江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的一辆易腐垃圾收集车在嵊州市三江街道某垃圾收集点收集生活垃圾时,工作人员将有害垃圾桶、厨余垃圾桶、其他垃圾桶内的垃圾混合收集到该辆易腐垃圾收集车内,未按要求进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被处罚款10000元。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